2010年12月12日星期日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博主按语:
    尽管已经离开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岗位,但我对这个工作领域的关注却没有变化。最近,我代表民主与法制社与我刚刚调离的团中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我的母校华政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在我的家乡江西南昌联合主办了一场主题为“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的专题研讨会。
    研讨会的缘由来自于今年8月14日由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若干意见》历时三年调研与论证,几经不同部门的协调与磋商,终于出台,可谓艰辛,殊为不易。
    在团中央工作期间,按照中央综治委预防办的安排,我也曾为此带队前往有关省份调研与座谈。通过调研,我深深体会到,关于少年司法专门机构、专业人员、专有程序、专项经费的配套工作体系建设,不仅必要,而且重要,当然紧要。
    最重要的是,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究竟是权利还是福利,值得我们重点研究与思考。
    此次研讨会的主办,得到了南昌市公安局的大力协助。中共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胡焯同志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致欢迎词。
    以下即为有关媒体的报道。



最后讯问:请律师为嫌犯维权

■浙江北仑检察院推出“三项制度”让律师为刑案把关
■专家评称:北仑经验可降低羁押率、防止刑讯逼供很实惠
■记者调查:刑事案件侦办与国际接轨还有差距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倩 ◎供图/CFP

  律师介入首次讯问是否适宜?没有沉默权的在场权能否保障?律师在场权实施为何阻力很大?一系列问题都要求我们反思绝对的“无障碍会见”是否适宜中国国情?现有法律应如何保证“接地气”、“可燎原”?
2010年11月28日,2010年“北京律师论坛·刑事分论坛”在北京举办,我国著名学者北大陈瑞华教授及清华周光权教授出席会议并做了主题发言。
此前,全国律协刚举办了“律师在场权如何实施和推进”的研讨会。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樊崇义及田文昌、李贵方等著名刑辩律师,就如何保障律师实施侦查讯问在场权、律师第一时间介入侦查讯问是否现实、律师在场权与嫌犯沉默权应否确立等进行了研讨。
2008年6月1日起,新实施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即律师资格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当事人委托函),即可在嫌疑人被侦查讯问的第一时间,同步参与。
此前开始的“三项制度”(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试点,也赋予了律师在第一时间与侦查人员同步会见嫌疑人的权利。
浙江北仑检察院从五六年前开始,陆续建立了“侦查末次讯问律师在场”、“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审查起诉法律援助未成年嫌犯”三项制度,首项制度既赋予了律师能依法行使会见权,又能保障案件顺利推进;第二项则为长期以来困扰各界的高羁押率找到了“减压”的阀门;第三项制度,则把原来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从审查起诉阶段延伸到审查逮捕阶段。从而让这“三板斧”保证了律师从侦查讯问、批准逮捕、再到审查起诉各环节对嫌犯的维权。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2009年12月11日讯,洛杉矶,电影导演波兰斯基的律师扎德·胡默尔(Chad Hummel)当地时间12月10日现身洛杉矶上诉法院,就波兰斯基1977年在美国加州因和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一案回答法院检察官的提问。在国外,讯问嫌疑人一般都会公开进行



浙江北仑:检察官请律师为嫌犯维权

■侦查末次讯问律师“把关”  2005年4月份,北仑检察院在办理郭某受贿一案时,反贪局侦查终结;在最后将该案移送公诉科前,最后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郭某时,北仑检察院首次主动邀请其聘请的律师陆某某,在律师同意在场的情况下讯问;检察官整个讯问过程陆律师都在场,并对整个讯问过程进行了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告诉陆律师:如果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有诱供、指供,或不法讯问时,律师都有权提出异议。
最后犯罪嫌疑人看过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同时律师也在笔录上签字,确保了整个讯问过程的客观公正性。由于郭某受贿一案,在末次讯问时邀请其律师在场,后来该案在移送起诉到公诉阶段郭某都没有翻供;最终到法院审判时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法院最终认定的犯罪数额和侦查侦结认定数额一致。
从2005年起,北仑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大胆实践,不断探索侦查阶段末次讯问律师在场制度——即本院反贪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最后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主动邀请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这样不仅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侦查人员讯问的客观公正性,而且也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防止了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审判时当庭翻供。
■捕前听取律师意见防错案
2004年1月,北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胡国南、俞永久涉嫌职务侵占案时,俞永久聘请的律师提出了俞永久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随后,北仑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讨论采纳了该意见,俞永久后被侦查机关作了撤案处理。
无独有偶。2004年8月,北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严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后,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当时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严某确有虚开发票的行为。但严某的律师认为严某虽然有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但是严某所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虚开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而且他虚开的目的只是为了内部做账,不是为了虚列成本偷逃税款,因此严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向检察机关提供了佐证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
北仑检察院在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依据后认为严某的行为的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遂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侦查机关将该案作了撤案处理。
据悉,针对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逮捕率过高、律师在侦查阶段难以有效介入案件等问题,北仑检察院从2004年1月起开始探索实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即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以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等向检察机关发表意见,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后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6年来,北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阶段共收到47份律师意见,经审查,其中16份律师意见被采纳,对涉案的16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从捕到诉:全程法援未成年嫌犯  今年5月21日,北仑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程涛、梁子贵、向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因向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均远在外省无法参与诉讼活动,且本案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检察院于同月25日向北仑区司法局送达了《法律援助商请函》,同日北仑区司法局指派文勇律师事务所陈文勇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据北仑检察院侦监科张静检察官介绍,随后,北仑检察院侦监科为律师提供了阅卷、补充证据内容通报、提审笔录查阅等方面的帮助。陈文勇律师于5月27日向该院递交了《律师意见书》,从案件的定性、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案件中的作用、有无逮捕必要性等方面提出了意见。
经审查,北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涉嫌抢劫犯罪。但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系未成年人,有成年亲属在北仑区务工,遂部分采纳了律师意见。
2010年5月28日,北仑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抢劫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据悉,这是北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在审查逮捕环节主动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引入法律援助机制的案件。以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一般大多限制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两高两部2005年曾经下发过《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为切实维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法权益,要求规范和加强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工作。
北仑检察院自己把这个法律援助工作,从审查起诉阶段延伸到审查逮捕阶段,从而将维权的“触角”前移了一个“窗口”。
记者采访得知,检察院在批捕工作中发现,作为法律特殊保护对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不多。为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北仑检察院于今年4月与北仑区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审查逮捕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办法(试行)》,明确“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且其法定代理人不在本辖区内居住、工作,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可以书面商请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指派律师。”
侦讯少年嫌犯,让律师介入再提前  今年5月1日,北仑检察院与北仑司法局联发了《关于在审查逮捕中为未成年嫌犯开展法援工作的办法》,规定了律师介入提供帮助的“4个24小时制度”,标志着北仑对未成年嫌犯的法律援助,由原来的审查起诉延伸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
2010年12月4日、5日,由民主与法制社、《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共同举办的“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专题研讨会”在江西南昌举行。
会议的举办宗旨,是针对不久前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据悉,该《意见》起草历时三年,经专家反复论证,数易其稿而成。
《意见》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各级共检法司在办理未成年人刑案中的衔接配合,更好地维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此次专题研讨会上,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 “前科消灭”和“前科封存”制度再一次成为与会专家关注的焦点。
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导陈瑞华说:要谈少年司法配套体系,先需要思考一个问题:既然后面还要进行“前科消灭”和“前科封存”,为何前面还要定那么多罪?这说明我们在少年司法的问题上,与成年人案件一样对待,司法的宽容气氛没有体现。他提出少年司法要想改革,就需要在批捕率、相对不诉、非监禁刑、社工参与等多环节上,做“伤筋动骨”的改革文章。他建议应该让少年司法改革创造例外,首先从根本上降低批捕率。
陈瑞华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问题:第一,让不起诉制度得到综合运用。第二,在法院审判中,增加一些无罪判决和非监禁刑比例。第三,增加社工等社会力量的介入。他认为“前科消灭”是所有改革中最需要全社会各个环节配合才能得以实施的制度。“一句话,少年司法应该受到与成年人不同的待遇;应该抓住一点,再创新。”陈瑞华认为。
■为刑案律师精心打造“T”型会见室
在谈到为何在审查逮捕阶段,先听取律师意见时,北仑检察院李钟检察长告诉记者:在前面提到的严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后,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成为争议焦点,其律师的意见给检察院处理该案提供了平时工作中无法收集到的依据。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律师提供的依据后认为严某的行为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遂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后侦查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
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对案件的作用和影响不可小视。于是,为保障律师畅通行使权利,北仑检察院采取了“三管齐下”的做法和举措,出台了相关的制度,最根本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记者在北仑检察院的办案中心看到,2008年新的《律师法》从6月1日设施后,针对该法规定的“监看不监听”原则,为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北仑检察院赶在6月1日新法实施之前,特意将原来的律师会见室格局“打掉”,而进行了重装设计;目的是与法律一道为律师依法为嫌犯维权“保驾护航”。
在完全没有“样板间”和上级规定“图纸”的情况下,北仑检察院自行设计了律师会见嫌犯的“标准间”: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他们设计了犯罪嫌疑人从审讯禁区进入律师会见室一侧,律师则从警务区进入会见室的另一侧;与之垂直的则是“横亘”在前面的一道具有防弹及隔音双重功能的“玻璃屏障”;从而形成了一个“只能监看不能监听”的“T”型结构,将自己与律师同犯罪嫌疑人阻隔成一个“T”形“屏障”。

专家称:北仑经验很实惠
■侦查讯问律师全程参与,嫌疑人花不起钱
从国外立法看,许多国家均不同程度地确立了侦查阶段律师在场制度,但强调首次讯问的关键性,均在首次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以起到保障人权防止讯问违法的作用。北仑检察院是末次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时间上“滞后”如此,该制度还有无法律意义和实践意义呢?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说,在中国推进律师在场权,即讯问嫌疑人时,要让律师在一旁听着,特别是每次侦查讯问时,允许律师都能在场旁听,这个制度要比推广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困难得多;除非政府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否则,如果现行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模式不变,商业性制约将会很厉害。
目前的辩护律师出庭率尚不足30%,要再加上律师在场,一个被告人要拿出多少钱给律师做报酬人家才肯每次讯问都去呀!
陈光中还分析到,全国目前才17万律师,而且210个县没有律师;他个人认为,当务之急是先解决律师出庭问题;所谓的律师在场权的“现实版”解决方案,可以在看守所中找懂法律的工作人员讯问时在场就行了。
他说,从中国国情出发,什么事要想一步到位都不行,要先易后难。他建议,第一,先搞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其次,如果律师在场解决不了,可以尝试先搞一些替代制度。因为,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公、检、法、司等几家实务部门都觉得侦查讯问律师同步在场有难度。
陈光中最后强调,一定要大力推动法律援助制度,政府要拿出钱来:从死刑案件开始,从侦查开始,一直到最后的死刑复核阶段,只要当事人请不起律师,政府都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他主张此次的《刑事诉讼法》大修,要把法律援助的力度扩大,决不能再仅仅局限于现在的“三种人”(指绝对低收入者、妇幼残疾人、有可能判处死刑的人),因为现在的加大速度太慢。
■听取侦查和律师双方意见,能够降低羁押率
李贵方律师认为,北仑检察院设立的关于“逮捕前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也是社会上较为关注并热议的制度,很多地方都在摸索试验。这对减少审前羁押有很大关系。因为侦查一立案就刑事拘留,再转批捕;一批捕就等于犯罪嫌疑人将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
目前一般的做法是,批捕阶段律师不介入,甚至检方都不提审,仅凭着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材料便批准逮捕了。其结果是批捕率因此很高,取保候审率很小;自然羁押率就高了。
让律师介入批捕,就是让主持批捕的检察官听一下律师的意见。此前通常检方仅是听到侦查机关的意见,而此意见一边倒的就是要批捕的意见;律师介入就可以提出可以不批捕的意见和材料;这样检方就可以听到双方的意见。
听双方意见就可以将那些不够批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不逮捕,改成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既降低了批捕率,提高了取保候审的比率,同时对很多较轻案件对于本人、家庭、社会都有好处:至少看守所可以减轻羁押率,减少过分拥挤,防止交叉感染;他本人在社会上还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
李贵方建议,下一步是要把北仑检察院和海定等检察院的创新尝试形成制度:一是批捕听取律师意见或者开听证会,把侦查人员和律师都叫来,让检方倾听双方意见。这近似于国外的预审法官。国外的预审就叫批捕,比如英国。二是该制度还需要有一个复议程序:如果在听取完双方意见后检方还坚持批捕,应该赋予律师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议的权利。三是批捕后,检方应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如果认为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就应该变更;也就是要形成一个动态监督机制。
现在往往是一批准逮捕,就一直到了侦查结束都不会变更,甚至到审查起诉和审判都一直处在羁押之中。为此,李贵方建议应该加入动态评估机制,让那些当时虽然同意批捕,但之后发现条件变化的案件的措施,也应该随之采取变更。




“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专题研讨会”在南昌召开
 


江西省律师协会网站

    值此12.4宣传日来临之际,省律协选派了未成年人保护专委会在昌部分委员、厅直所志愿律师参加了由民主与法制社主办的“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专题研讨会”。2010年12月4日,“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专题研讨会”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的索菲特泰耐克大酒店举行。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主持了开幕式,中共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胡焯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来自全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以及我省律师界的部分代表人士计10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4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首先就“未成年人前科消灭配套制度”发表演讲。随后华东政法大学姚建龙教授就“关于《若干意见》的理论与实践”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和看法。之后,来自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学系的席小华副教授对“社会工作专业介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时间与探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下午,来自国际司法桥梁的金玫彬女士向出席会议的代表们介绍了关于“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历程,总结了美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的经验和教训,给国内的同仁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借鉴。随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研究员金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处长赵新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陈婧,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夏晓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莫君早以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审判员钱晓峰分别就中国当前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并结合各自实践中的经验,从不同角度和立场进行了分析和判断,并对未来需要进行的工作思路明确了目标和方向。之后,在互动交流环节中,来自华东政法大学的在校研究生对与会的专家学者提出了关于《配套体系》及《若干意见》的问题,并得到了金鑫研究员明确而又中肯的回答。最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进行了精彩的总结。
    晚上,南昌市公安局宴请所有与会嘉宾及代表,中共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胡焯在晚宴上致欢迎辞。晚宴期间,嘉宾及代表们还利用宝贵的相聚时间就彼此感兴趣的有关少年司法的相关话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会议在热烈的氛围下圆满落幕。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图一为会议现场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图二为欢迎晚宴现场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图三为律师代表在欢迎晚宴上举杯同祝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图四为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长胡焯(前排左10)与会议代表合影





“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权利保护研讨会”召开
 



江西省律师协会网站
     继12月4日“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专题研讨会”成功举行后,12月5日上午,“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权利保护研讨会”在南昌市索菲特泰耐克大酒店举行。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院研究员金鑫,省律协副会长、秘书长唐锋,我省律师代表,各地部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者及国际司法桥梁的代表计三十余人参加了讨论会。
     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主持研讨会并提出“哪些未成年人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哪些权利”及“如何维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等议题,省律协副会长兼秘书长唐锋开宗明义解读了这三个问题,他不仅深刻、细致地解答了议题所包含的内容,并且为之后的讨论打开了思路,明确了重点,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之后的讨论中,来自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的芦朝瑞律师,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王小萍律师,国际司法桥梁金玫彬女士,省律协未成年保护专委会副主任委员、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裘辉律师,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万建雄律师,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涂义文律师,省律协农民工维权指导中心王惠律师,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刘莎莎律师,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熊时龙律师及永新县人民法院贺秦贵庭长分别就各自在案件代理、审理、接触过程中所遇到的困惑及应如何解决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及看法。省律协副会长、秘书长唐锋,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院研究员金鑫就相应的问题——做出了全面、深刻、透彻、详尽的解答,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院研究员金鑫更是对《若干意见解释》进行了详细、耐心的解读,国际司法桥梁陈栋先生结合中外理论与实践工作就两天会议所讨论的内容发表了自己看法和意见。最后,民主与法制社副总编刘桂明对会议进行了精彩的总结。会后,与会的代表们都表示在此次会议中感触颇深,受益匪浅,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及理解。本次会议在完满、热烈的气氛下圆满落幕。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图一为未成年人及家属权利保护研讨会现场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图二为刘桂明副总编(左)和唐锋副会长(右)在研讨会上
少年司法: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权利还是福利?
图三为刘桂明(前排左四)副总编、唐锋副会长(前排右四)、金梅杉女士(前排右三)与律师代表合影


(作者;刘桂明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